离婚时我跟前夫签署了协议净身出户,不用支付抚养费。过了几年,前夫又要求我支付抚养费,请问我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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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小贾与小依于1997年8月登记结婚。
- 2004年3月生下儿子小冰。
- 2012年10月,小贾和小依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小贾抚养,女方小依净身出户但不支付抚养费。
- 现原告儿子小兵以其父亲小贾工资过低,无能力独立抚养小兵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小依自2014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小兵抚养费1200元。
- 小依不同意孩子的诉讼请求,认为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其不用给付抚养费,且现在月收入不足2000元,无法按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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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需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得看女方放弃的财产是不是已经抵消了抚养费。如果约定女方分得的财产冲抵抚养费,女方就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算大家所理解的“净身出户”。
但即使女方用自己分得的财产冲抵抚养费,也不妨碍孩子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另行起诉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即:
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有约定净身出户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当事人仍可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净身出户方支付抚养费,而且法院通常会支持此诉讼请求。毕竟,抚养费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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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载明:“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请求……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规定,子女在正当理由的情况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正当的情形包括: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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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