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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卫生监督局的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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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05: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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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律师

被处罚人:李天尊(男性;汉族;1941年7月出生;联系电话:1395******2)

你(单位)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位于南安市石井镇院前村东安上115号的“无名诊所”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 :1.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2.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证保决[2020]3024号】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1月4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罚[2020]082号),因你拒绝签收,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1月11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罚[2020]082号)。2021年12月1日,南安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社区的公告栏进行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罚[2020]082号)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卫健医罚[2020]082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4号,联系电话:0595—86399735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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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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