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半风险模式(初始会有启动费作为差旅费等基本保障费用支出,回款后按照执行回款百分比收费)。
2、全风险模式(前期没有任何费用,但是如果需要在执行阶段提起诉讼,那么诉讼费当事人依然需要垫付,执行回款按比例收费)。
1.自然人之间的终本个案,一般律师不会做,基本属于费力不讨好型的案子。例如民间借贷债务人没财产可供执行的。
2.一般债务人是企业的,考虑到案件标的,律师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执行可行性来说,一般采取半风险代理。(例如,银行的不良资产,针对每个案件都会有一定的前期启动费用)。
总之,律师做业务和普通业务员做业务类似,如果经过评估效费比以及和当事人协商。双方选择一种收费模式。
我始终认为,双方都有利可图的模式才是合作的基础。当然前提是律师尽职尽责,当事人也积极配合。
劳动仲裁与普通仲裁,劳动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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