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南昌市某公司向原告王甲支付违约金12 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委托王乙办理王甲的一处房屋租赁事宜。2020年9月6日,王乙与被告南昌市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租赁期为五年,租金为每月12 000元,租赁保证金12 000元;被告按季度支付租金;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并按季度支付租金至2021年6月30日止。原告每季度按被告要求提前将房租收据交付给被告,被告再自行到税务部门开具租金税务发票。2021年7月9日,被告告知原告不再承租房屋,将与原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解约的同时应将2021年7月至9月期间的房租收据一并交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至9月期间房租3.6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装修免租期一个月房租1.2万元,共计6万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租赁期为5年,现被告提前解约,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租金(12 000元)标准的违约金;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免租期30日,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至9月期间的租金36 000元的诉请,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是于2021年7月9日联系原告解约事宜,并于2021年7月中旬搬离案涉承租房屋,事实上未继续承租原告房屋,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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