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终342号:
上诉人郑州亨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菅韧姿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亨瑞公司上诉请求:
亨瑞公司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菅韧姿的图片,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亨瑞公司侵犯菅韧姿的肖像权而判决亨瑞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涉案文章系上诉人系统自动转发,非上诉人主动转载且未进行编辑,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上诉人不存在利用菅韧姿进行推广宣传的目的,广告是系统自带,不会使浏览者混淆进行产生消费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判决数额过高,赔偿数额应当与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或者上诉人所获利益相适应。
菅韧姿的社会知名度不高,且涉案文章浏览量极低。
涉案文章未对菅韧姿的名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故菅韧姿的赔礼道歉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亨瑞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2.一审法院判决亨瑞公司赔礼道歉方式及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亨瑞公司发布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亨瑞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站域名yjcf360.com(网站名称:亨瑞赢家江恩财富网)上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菅韧姿的肖像,吸引公众关注、阅读。
亨瑞公司使用菅韧姿肖像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构成对菅韧姿肖像权的侵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亨瑞公司向菅韧姿进行赔礼道歉及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亨瑞公司对侵犯菅韧姿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菅韧姿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亨瑞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菅韧姿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
综合考虑菅韧姿的知名度、亨瑞公司的过错程度、菅韧姿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亨瑞公司向菅韧姿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判决亨瑞公司赔偿菅韧姿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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