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那么,对于行政补偿,应当坚持什么原则?行政补偿的标准应当由谁说了算,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补偿多次变更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河南高院的相关案例。
2008年,某市政府决定进行城中村改造。2011年,木林公司承接该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并承担了补偿安置等各项费用。2015年,由于规划进行了调整,征收部门规定因方案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2016年,某评估公司对木林公司因规划调整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值为3421万余元。2017年,木林公司向街道办事处请示,要求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2018年,区政府同意补偿木林公司直接损失,不同意补偿间接损失。木林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征收部门补偿木林公司3421万余元及利息。
河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所选定的评估公司及其资产评估师具备资产评估资质,且由双方共同参与选定,整个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该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对损失作出评估,符合信赖保护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征收部门补偿木林公司3421元及万余利息并无不当。
所以说,当行政机关因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补偿时,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合理评估之后,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出尔反尔,随意变更的话,不仅有失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不符合信赖保护的原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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