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 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送 达 地 址 | 当事人 |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永青 | ||
送达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1-22层 | |||
电话 (手机) | 13548165219 | 邮 编 | 610041 | |
其他联 系方式 | ||||
当 事 人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2021年 8 月 9 日 | |||
备 注 | 本表格由当事人自行下载,填写后与诉讼材料一并上传。上传后视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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