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上规定是商标使用的绝对禁止条款,在实践中,因该条款驳回的商标申请,在复审阶段乃至诉讼阶段获得注册的少之甚少。笔者就该条款涉及情形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本文作者为铸成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人李明哲、商标代理人助理刘姮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覆盖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与指定商品不同种类而产生误认的商标;
2) 因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原料、品质特点而产生误认的商标;
3) 其他容易产生误认的情形。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我们就以上情形进行进一步分析。
该商标申请在“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糖;食品用糖蜜;蜂蜜;冰淇淋”等商品上。经审查,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其驳文表述为:该标识含“茶”,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即为误认情形中的“与指定商品不同种类而产生误认的商标”。可见,申请商标中的“TEA 茶”,限定了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所以国知局核准了与茶相关的商品上的申请,以易产生误认为由,驳回了“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糖”等非相关商品上的申请。
2012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交商标“怕上火喝王老吉”的注册申请,指定商品为:在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酸梅汤、苏打水等。后在驳回和驳回复审阶段,原商标局及商评委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后经一审、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商品(下称涉案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效,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涉案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效产生误认;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下称复审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效,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
第29类指定商品为:油炸土豆片.;以蛋为主的食品;以土豆为主的小吃零食制品;全部或者主要由土豆制成的零食小吃制品;主要由鱼肉制成的食物制品;油炸土豆片;由鱼衍生的食品制品;咸蛋。该商标申请在“咸蛋”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因申请商标中包含“SALTED EGG”具有“咸蛋”的含义,带有欺骗性,容易引起误导,被驳回。在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一审中,北京知产法院判定:诉争商标包含的“SAILTED EGG”中文含义是“咸蛋、腌蛋”,诉争商标使用在除“咸蛋”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的成分包含“咸蛋”,从而被误导消费。因此,诉争商标在除“咸蛋”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案例二和案例三,即为误认情形中的“因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原料、品质特点而产生误认的商标”。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就如何避免商标注册申请因“误认”而被驳回,给出以下建议:
笔者希望申请人能够通过合理设计商标,针对性地挑选指定商品/服务,最终顺利获得商标注册,为其品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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