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11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为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等赔偿。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查询重庆市停工留薪目录,根据工伤目录确定停工几个月)。
六、鉴定期限生活津贴:该部分生活津贴是指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的生活津贴,工伤认定书时间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时间,间隔几个月,应发几个月的生活津贴,该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可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70%发放
七、康复费:职工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无法确定的,可在实际产生后通过诉讼或者调解解决。
项目 | 计算方式 | 合计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元(本人工资)×11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 7438(社平工资)×6个月 | 44628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7438(社平工资)×12个月; | 89256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本人工资)*X个月 | |
医疗费 | 实报实销 | |
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 | 元(本人工资)*X个月*70% | |
交通费 | 以票据为准,没有票据的法院酌情处理 | |
康复费 | 实际为主,可跟医疗费一并支付;不能计算的等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 |
合计 |
工伤赔偿 仲裁裁决 工伤赔偿仲裁裁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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