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们这里要拆迁了,说是棚户区改造,我们这的房子还新呢,给的补偿买不到我这样的房子啊”
“律师,前两天我们得到通知说要拆迁,属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不是小小破破的房子么,可我的是别墅啊”
“律师,我们的店铺临街,装修没几年,他们却说是棚户区改造,必须要拆,给我置换的房子地段不好”
棚户区拆迁的本意是配合城镇化的发展,对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住房条件进行改善,提升棚户区群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经过棚户区拆迁,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但因种种原因,棚户区拆迁好像变了味道……
那么,究竟哪些属于棚户区呢?棚户区拆迁的补偿有哪些?京平拆迁律师带您拨开重重迷雾,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况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条: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1、城市棚户区2、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3、国有垦区危旧房4、中央下方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5、建制镇、6、2013年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补偿的问题。从棚户区的定义和改造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棚户区内的土地及房屋,因土地性质不同,其补偿的标准也必然不同。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值且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法律对棚户区改造的概念、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国家在棚户区改造上有相关的政策扶持,例如: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等等。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并且补偿不合理的情况。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您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时,应积极与征收方进行沟通协商,在沟通协商不成时及时借助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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