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至8月期间, 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 偷拍被害人谷某 (女) 取快递视频, 并伙同何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赴约途中”“约会现场” 等视频、图片, 陆续发布在某微信群, 后经他人迅速转发扩散到上百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号等网络平台, 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及低俗评论, 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同年8月至12月, 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网络热议, 其中仅微博话题 “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 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谷某自诉被立案后,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协同取证, 固定关键证据。12月22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以公诉程序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诽谤罪提起公诉。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判决后, 被告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案件。本案的意义, 一是展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对妇女人格权的刑法保护, 维护网络社会秩序, 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二是为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情形提供个案参考。本案中, 被告人恶意编造侮辱女性的不雅内容, 利用网络诽谤他人, 不仅严重损害妇女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遭受极大影响, 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 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 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本案由自诉转为公诉, 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 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创新应用。三是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诽谤等违法行为侵害时, 不做沉默的羔羊,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 自觉规范网上行为, 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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