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女,汉族,2023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号洞井街道XX社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电话号码: 。
被申请人:湖南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电话号码: 。
申请请求:
1. 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克扣的工资xx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克扣工资xx元。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
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后,担任公司财务人员一职,月工资标准为XX元,每月被申请人以保证金为名扣除了申请人xx元工资,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因被申请人原因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克扣申请人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故申请人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仲裁子公司 仲裁子公司还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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