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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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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20: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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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集资诈骗罪相关概念解析

《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此,需要关注的要点是“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一、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行为

《刑法》第192条本身已经明确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2条列举12种借用经营形式来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明确需要依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来进行鉴别这些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当然,借用经营形式来吸收资金更多地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样属于非法集资。

因此,集资诈骗罪是建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础之上,多了几个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二、集资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

所谓“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财产处分行为。

司法解释第2条列举12种借用经营形式来吸收资金的行为,有一项行为是“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股权转让、发售债券只是一个幌子。投资者也不一定关心这些事项的真假,唯一关心的是能够拿到高额利息。这样的行为总具有一定的欺骗成分。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单纯靠“诈骗方法”是难以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集资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其一,占有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其二,占有是指行为人把被害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三,这种占有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其四,虽然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一种目的,但往往会具体化为客观事实,否则便难以认定这种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指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上述列举的情形,是用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肆意挥霍集资款,这是把钱用在自己身上,显然是为了把钱占为己有,不打算返还给投资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集资人承诺还本付息,符合投资者的意志,对投资者资金的占有,还是有一定的依据,只不过违背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在集资诈骗中,集资人是要占为己有,不打算返还,这种占有就不具有依据了,违背了投资者的意志。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志。将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方法”结合起来看,集资诈骗罪是一种诈骗罪。因此,集资诈骗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结合。

四、集资诈骗罪需要集资款达到数额较大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第三项情节”是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集资款达到10万元至100万元,就属于集资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第14条,单位入罪的数额标准与自然人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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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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