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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员工(无合同劳务纠纷赔偿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12-28 2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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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案情】

原告王某原系A公司职工,未离职时便去被告公司应聘。后被告公司向原告发出集团录用通知单。王某按照要求办理了离职证明,并携带相关材料至被告公司报到。但被告公司以集团公司未批准录用原告为由,通知原告不再予以录用。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的主张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损失。

【评析】

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合同关系,如果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个人可依法向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成立,但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贯穿于合同交易的各个环节。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收到通知书,办理了离职且依被告要求持相关手续至被告处报到。被告现以其集团公司未批准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被告的行为存有过失,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原告基于对被告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而与其原工作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却未能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使原告处于失业状态,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综合多种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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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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