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招保洁员,赵某前去应聘。超市仅告知其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限为1年,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500元,并提供食宿。毫无法律知识的赵某没有细问便答应了。赵某入职后工作了两个月,超市仍然没有给赵某发工资。赵某便提出辞职,要求超市支付其两个月工资。
超市遂支付了赵某1500元外加试用期工资800元。赵某认为试用期工资过低,超市则称双方未约定试用期工资,而且超市在试用期为赵某提供了食宿,自己已经尽了义务,工资数额也很合理。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赵某的试用期工资到底该如何发放?
赵某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受我国法律保护。
但是,对于试用期工资标准,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超市为赵某发放的试用期工资过低,虽然超市认为自己在试用期间为赵某提供了食宿,但这是超市的招工说明,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不应当包括在赵某的工资里。
所以,超市应依据同工同酬原则和公平原则,向赵某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即支付数额应为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约定执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工资的,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国家实行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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