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残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残保金免征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
已安残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登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费计入?仲裁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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