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在今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正式实施,强调源头防控、分类管理,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施工,在公共场所健身等应遵守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
《噪声法》首先重新界定了
同时,要求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
相配套的,此次还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噪声法》明确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进一步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在具体防治中,《噪声法》提出应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损害担责等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噪声法》的一大亮点是针对突出问题,
对于工业噪声,该法将其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大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同时,要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各地也要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而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问题上,《噪声法》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防治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等的,建设单位应在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同时,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噪声污染成为治理难题,《噪声法》单独设立一章进行规定。
具体生活中,《噪声法》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噪声法》也提出,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广东将依法启动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噪声污染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工业噪声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和文明施工等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制度,为广东噪声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噪声污染治理也被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随着广东转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新阶段,全省生态环境品质继续巩固。
这得益于广东大气治理在全国率先转向“以臭氧污染防控为重点、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的新目标,在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上探索出新路子,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
广东整合院士专家团队组建大气污染防治“硬任务”攻关攻坚中心,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等,探索出广东臭氧治理新路子。
具体治理中,从源头削减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提速推进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整治,以及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达标排放等,
另外,全省调整结构、源头减污,近年来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优化交通运输,珠三角公交车全面实现电动化等,并加速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清洁化改造。
全省水环境也继续保持优良。
水环境改善得益于科学系统推进全流域治理。
广东建立重污染河流整治协调机制,实行“一河一策”,通过市场机制引入央企和省属国企实施“大兵团作战”、全流域推进,有效破解治水左右岸、上下游不同步和碎片化施工难题。
从2021年以来,全省进一步聚焦国考断面达标攻坚,重点断面干支流水质加密监测和分析研判,以水质变化情况精准制定干支流水质目标、控制单元重点工程,并组建专业技术团队赴实地精准帮扶。
另外,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1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
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广东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21年全省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和金额分别为1.997亿吨和46.1亿元,居全国首位。碳市场控排企业碳排放减量比2013年碳市场启动时累计减排5923万吨,减排幅度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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