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错列被告且提出多项不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层级管辖规定和“一案一诉”的司法原则。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武家付,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武玲,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再审申请人武家付、武玲因诉安徽省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滁州市城管局)、滁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滁州市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13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家付、武玲申请再审称,2018年9月19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利用干部对其哄骗、恐吓、忽悠,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形下将其所有的分别建于2002年、2004年的房屋违法拆除。武家付、武玲将前述违法行为反映至各部门,均未得到处理结果。武家付、武玲因此起诉负有监管职责的滁州市城管局、滁州市政府,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武家付、武玲以滁州市城管局、滁州市政府为被告,一共提出了六项诉讼请求,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撤销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和其他相关文书,第三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并赔付相应损失。武家付、武玲在本案中错列被告且提出多项不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层级管辖规定和“一案一诉”的司法原则。一审法院已告知其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要求其修改起诉状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武家付、武玲在指定时间内未修改并坚持起诉,一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武家付、武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家付、武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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