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实际发生的票面金额。
二、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护理人员实际日工资×(住院天数+出院证明载明的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住院天数+出院证明载明的护理天数)×(110-200)元×护理所需人数。
3.护理依赖费=(110-200)元×30天×12月×100%或者[80%或者50%(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百分比)]×(1-20)年(护理依赖费支付年限通常1年起付最长为20年)。10级伤残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费不计算,评不上。
本项1、2之间只能二选一计算赔偿。
三、交通费=实际发生的票面金额。
四、营养费=(20-35)元×(住院天数+出院证明载明的加强营养天数)。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0-35)元×(住院天数+出院证明载明的休息期)。
六、康复费=实际发生的票面金额。
七、误工费
1.能确定伤者收入的=伤者实际日工资×(住院天数+出院证明载明的休息期)。
2.不能确定伤者收入的=(150-300)元×(住院天数+出院证明载明的休息期)。
本项1、2之间只能二选一计算赔偿。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实际发生为准或根据医嘱实际需要支付。
九、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41444元×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1.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城镇标准26971元×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伤者兄弟姐妹人数。
2.子女,未满18岁的=城镇标准26971元×(18岁-目前年龄)×10%÷2。
3.其他情况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城镇标准26971元。
十一、鉴定费=实际发票金额。
十二、精神抚慰金=根据伤者伤残等级和事故责任大小法院在5万元内确定,伤残等级降低一级通常上限降低5000元。(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2017)川0116民初7474号、(2020)川1302民初5821号、(2018)川1323民初868号、(2020)黑1024民初217号)。
注意:上述一到十一项的金额累计超过交强险金额上限20万后,余下的金额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的百分比=实际能获得的赔偿。以对等责任为例:赔偿金额如果总计X万,能得到的赔偿=20万+(X万-20万)×50%+精神抚慰金,这里还需区分医疗费、财产损失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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