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无论是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还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均可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适用于公民因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工作、定居等确认亲属关系事实,以及应国内相关机构、部门的要求认定申请人的亲属关系事实。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办理所需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关系人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印影件;关系人常居国外尚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需提供关系人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护照影印件和国外居留证明;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报告、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人事档案材料等(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
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这里小象提醒一下,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公证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由中国境内出境定居的,现已不是中国国籍或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的,可在申请人出境前原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该公证不适用于办理涉外继承、涉港澳台继承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
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如果需要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详细住址,证明信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出生在香港、澳门等域外的居民申办与在台亲属关系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应在出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 )(亲属关系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效力)
婚姻登记条例户籍证明,婚姻登记 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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