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很难说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构成犯罪的。但是至少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要想构成犯罪,前提条件必须是与他人同居或者登记结婚,而只说给别人生孩子,则只能说明有出轨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构成同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同居。
所以,很难认定为犯罪的。但是,相应的民事责任是跑不了的。这尤其体现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
这可以说是一个创举了,把道德的约束明确规定在法典之中。当然,这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规范,而非强制性的规范。
《民法典》第1043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是《婚姻法》第46条,其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
然而,从实践中来说,同居的取证难度和证据标准非常难以把握,让无过错方去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比较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个难度实在是太大了。
不过,这一难题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了很大的改观。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可以进行损害赔偿的5种情形,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性的规定。结合普通人的想法、观点来说,如果一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给丈夫以外的其他人生了孩子,当然属于重大过错了,也自然就可以援引这一条要求损害赔偿了。
《民法典》第1687条规定,在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其理由同上一条基本一致。
别说是给他人生孩子了,即便仅仅有出轨的行为,其实也应当认定为婚姻中的过错,只不过过错程度不一样。
向题目中所提问的,给他人生孩子了,这当然属于重大过错了。因此,对于无过错的男方,自然就应当适当多分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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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强判离,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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