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的诉权的司法行为,没有起诉权是绝 对没有要求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的。
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 讼请求,以正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而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
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 特征、适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简要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 之目的。
驳回起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 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案件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 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 不服可以上诉。
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
其不同的特 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 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和被 告通过人民法院提出反诉中的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所以,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具体说来,就是法院对审 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 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 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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