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诚信公司向致远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冶金设备。双方约定:诚信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致远公司收到定金后需在7日内向诚信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合同签订后,诚信公司如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可大半年过去了,致远公司却还没有交付机器设备。为了保障生产经营,诚信公司不得不以105万元的高价另行向第三方购买设备。2022年初,诚信公司以致远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致远公司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因致远违约导致其多支出的设备购买款5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致远公司承认自己逾期仍未提供机器设备的事实。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致远公司违约所需承担的责任范围。致远公司认为,75万元的违约赔偿过高,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三者间存在重复。而诚信公司则认为,合同既已明确约定三金,那就应严格遵守。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调和。
法院审理后认为,诚信、致远两公司虽对违约金、定金及实际损失赔偿均做出了约定,但诚信公司同时主张三金不符合法律设定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最终,诚信公司经综合考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致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诚信公司诉请,双方均服判息诉。
日常交易中,为实现合同目的,切实保障自身权利,当事人通常会签订多项对违约责任的救济条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甚至罚金等在合同条文间相互混杂约定。但是,一方违约后,在选择适用救济时条件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并非可以同时适用。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谓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和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其行为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根据合同应负有的义务,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形态。在对方存在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依约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民法典》中详细定义了违约金的适用方法,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规则的设立,对于简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督促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等,均有很积极的意义,且效果显著。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责任均可以并行适用,违约金和定金就是鲜明的一对。所谓定金,是当事人给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功能同样是对于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是违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适用定金时,守约方无需举证证明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的数额,举证的难度较小,方便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时,则二者就不可以同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该规定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权利,即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享有两项权利,或为违约金请求权,或为根据定金罚则没收已收受的定金或者请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已给付的定金。这对于衡平各方利益,准确定义违约金和定金的属性等,均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虽然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但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争议,由于法律对此二者之适用关系并无明文规定,究竟是可以竞合适用还是并存适用,又抑或是其中一者具有适用之优先性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在司法裁判中争议观点较多。
究其原因,是因为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过度支持二者并行,可能致使守约方所获赔偿过分高于损失,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还规定了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过分低于损失的调整规则。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二者关系尚不明了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设置较为完善的违约金条款,尽量通过固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降低自身举证证明的责任,也避免因违约条款约定混乱,而不得不通过同时主张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何谓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与确认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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