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财产的分割时,需要对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有所了解,我们知道,在婚姻存续期,所取得的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房产等读书与个人财产,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下面跟着找知更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种情况,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婚前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即使婚后卖掉,所得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婚前付的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婚前付的首付,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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