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 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后的 余值计征,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o自2008 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 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 值一次减除10% -30%损耗价值以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 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 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 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 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 地价。
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 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 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①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二应税房产原值x[1-(10%〜30%)] x1.2%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二应税房产原值x[1-(10%〜30%)] x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③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 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人。
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 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 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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