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员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金。
员工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属于“被迫离职”,同样是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但因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就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金,给员工带来的失业金损失,也应当由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员工主动离职,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崔凌(化名)2012年6月入职陕西某公司担任技术员、技术工程师,工资为每月8000元,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9月,公司被收购后,崔凌以原岗位待遇留任。
2021年6月15日,发放5月工资时,公司将崔凌的工资降至4000元,沟通未果崔凌提出离职。
崔凌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失业金损失,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崔凌支付经济补偿金76000元及失业金29970元,共计105970。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查,崔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667元,故公司应向崔凌支付9.5个月经济补偿金63336.5元(6667元×9.5个月)。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在失业时可依此领取失业金。
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本应享受失业金待遇,因公司没有按规定给崔凌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崔凌无法享受该待遇,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根据规定,员工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以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故公司应向崔凌支付18个月失业保险金29970元(1665元×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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