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有责情况下交强险责任限额从现行的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那么新交强险赔偿标准到底怎么执行?是以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准?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上述责任限额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1、20万的有责情况下新交强险赔偿标准的执行,主要还是看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仍按原责任限额12.2万元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的,即使交强险保单的保险期间还未到期,也要按照新的标准20万来执行和赔偿。
2、当然,如果车主除购买交强险外,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是可以同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的赔付的,若有不足部分,再由肇事方进行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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