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
从广义上来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但是相对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法律就对这种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使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论被代理人是否愿意,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相对人要是善意的。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不知道”往往根据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得知代理权的存在。
“不应当知道”是一种推论,举个例子,小明的代理终止之后,被代理人已经发出公告告知小明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相对人没有阅读有关的报刊或者对此告知置若罔闻,那么就可以推定相对人主观上应当知道小明不具有代理权。当然此处的告知应当是通过合理的方式做出,能够为他人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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