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个人安全和幸福生活,也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2016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且同时规定,申请保护令无需提供任何担保,也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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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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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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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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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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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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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规定》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要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以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规定》的发布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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