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 : 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
第一,适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
(1)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由于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性,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上诉,应根据下述情况予以解决。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员上诉,经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员认可的,应视为代表人诉讼的全体成员行使上诉权,将全体代表人诉讼的成员列为上诉人。如果未经没有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员认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员,按原审的诉讼地位予以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成员发生效力。
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记的成员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员,按原审诉讼地位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已登记的全体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员发生效力,判决对尚未登记的其他成员,在法律上也有预决效力。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⑴上诉的提起 : 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⑵上诉的受理 : 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法院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 ,一并报送上诉审理的法院。
⑶上诉的撤回 : 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可见,在我国,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的诉讼状,主要载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例如原一审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有错误等,最重要的是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一审却有错误,这样才能上诉成功。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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