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付某与W培训机构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付某在W培训机构从事英语教学工作,月工资6500元。2018年6月20日W培训机构通知付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因W培训机构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付某于2018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W培训机构支付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W培训机构明确表示不再与付某续签劳动合同,故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付某已在W培训机构工作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W培训机构应当向付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
现实用工中,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情形一:如果用人单位续签新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工资、福利以及工作条件等内容均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二: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之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将月薪从6500元调整为6000元,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三: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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