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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详解包庇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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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3 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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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01 复盘

度过了美美的五一假期,又回归到我所热爱的工作中。不过没想到,工作第一天,就需要处理一个刑事案件,且罪名并不十分熟悉。具体案情不方便展开,本文只是记录一下自己学习到的窝藏罪、包庇罪的法律知识以及对这个罪名的部分思考。

涉及窝藏罪、包庇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于2021年8月1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共9条,主要是对刑法310条的细化规定,包括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窝藏行为、包庇行为,规定了何为“情节严重”等等。

按照四要件理论,窝藏罪、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点:

犯罪客体: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

客观要件:客观行为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以及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罪对象为犯罪的人,包括罪犯,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当然,未成为犯罪嫌疑人之前,其也可能是犯罪的人。

对于窝藏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其他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的情形。张明楷老师在《刑法学》第四版提到,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只是最典型、最常见的窝藏行为,并不代表其他帮助逃匿的行为,比如向犯罪的人通报侦察或者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用具或者虚假的身份证明等,就不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同时提到,行为人劝诱、迫使无逃匿行为的犯罪的人逃匿的,也是帮助逃匿。对此,我尊重法学大家,但我目前仍然有不同的认识:刑法学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310条的规定文义非常清晰,其并未规定“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仅规定“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即在立法上,如果将帮助逃匿的行为扩大解释为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还有其他行为的,就超出了法律规定明确的含义。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构,在法律条款文义清晰的情况下,应当避免对法律用语作不当地扩大解释。如果学者、司法机关认为法律规定本身并未涵盖窝藏罪的实行行为,则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应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决定是否应当对应修改刑法。

对于包庇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包括下列行为: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情节严重”会造成法定刑提高,何谓“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窝藏、包庇罪法定刑升格,一般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的罪行非常严重,比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窝藏、包庇的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共计六种情形。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但犯罪的人本人、同案犯窝藏、包庇的,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并不成立窝藏罪、包庇罪,而仅以其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同案犯,以共犯论处。所谓期待可能性,简单讲,即是不能期待一个人作出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对犯罪的人来说,其不论是逃匿、或者作假证明,都是其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为犯罪行为所吸收,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苛求其自取灭亡是不合理的,因此其逃匿、作假证明的行为应当与其前犯罪行为作概括的整体评价,不再单独以窝藏罪、包庇罪论处。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也是一样的道理。

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当明知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也就是说,窝藏罪、包庇罪是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的。

对于这个罪名,讲真,不是很喜欢,因为没有排除特定主体。在我们国家,可能比较推崇大公无私、大义灭亲,但是人类是有感情的,为犯罪的亲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是不是合乎天性的?如果因为为亲人提供帮助而获罪,会不会引发人伦悲剧?当然亲亲相隐自然也有弊端,所以究竟如何选择,只能由实践告诉我们答案。同时,我也注意到,只有作假证明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才成立包庇罪,而不是拒绝提供线索、拒绝提供证据,就成立包庇罪。我相信,这种选择是完全正确的,否则任何人为了免于获罪而举报检举成风,那么社会也没有道德和信任可言了。

02 行业资讯

2022年4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03 民法典学习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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