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不经听证的处罚顺序为:执法人员发现初步违法事实→立案审批→立案后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或勘察笔录、拍照、录像等)→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经过听证的处罚顺序为:执法人员发现初步违法事实→立案审批→立案后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或勘察笔录、拍照、录像等)→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会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听证笔录→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某企业环境执法过程中,于2021年5月21日对处罚案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2021年6月11日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并于2021年7月1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该案的行政执法顺序正确吗?根据法岸环境律师梳理的执法顺序,该案显然存在执法顺序错误。下面,我们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款分析一下执法顺序错误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因此,综合以三个法律条款的规定,该案的正确处罚顺序为:先经过听证程序,再由法制审核人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如果先法制审核,再进行听证,那么听证后应当针对听证会中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另行法制审核。但是,本案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颠倒了法制审核和听证的先后顺序,即先法制审核后进行听证,听证后没有另行对听证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证据进行法制审核。该执法后果会导致程序严重违法,处罚决定书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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