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条文理解】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基于继承权丧失的重要性,近代各国民法都对继承权的丧失作出特别规定。《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学界、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得不够完整,继承权丧失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加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还有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可以概括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事由中,不必另行规定;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回应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采纳了该建议,在《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对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的情形、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只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即依法丧失继承权。
第二,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继承人一旦丧失继承权,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亦即丧失了其继承遗产的可能性。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
第三,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实际上也就是剥夺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四,根据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即以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后能否可以重新主张为标准,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被继承人已经丧失的继承权,只要是发生了继承权丧失,便不能改变其结果。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通常为被继承人宽恕),法律对此持包容态度,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继承法》并未对不同情况作区分规定。《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在该意见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界定范围作出具体且合理的规定。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列入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将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三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由于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在继承人有所悔改之后,被继承人往往表示宽恕。因此,为了维护家庭团结,鼓励不法行为的继承人改过自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规定使立法分类与界定能够更加科学全面。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指继承人实施的行为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不影响其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即使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为未遂,也发生权利丧失的后果。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直接危害其他继承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必须予以惩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资格。需要注意的是,杀人者必须有争夺遗产的明确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被杀害者必须是其他继承人;杀害行为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同样,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如父母将年幼的子女弃置于路旁或者其他地方;子女对其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行为。按照《继承法意见》第10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如果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作出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所谓隐匿遗嘱,是指继承人隐瞒、藏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破坏、毁灭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第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是支配自己身后财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错误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侵害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破坏正常的遗产流转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剥夺其继承权。
第六,受遗赠人有上述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其与继承人一样,存在上述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剥夺其继承遗赠人遗产的资格,使其丧失受遗赠权。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丧失,应当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在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丧失的仅是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资格,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此外,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项丧失事由中,对其严重程度是有着一定要求的。重点在于当事人所作的行为是否以争夺遗产为主,应以此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即继承人对遗嘱实施违法行为,目的是侵害其他继承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得更多遗产,在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时,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能随意剥夺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上述司法解释,只是情节严重情形中的一种,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判断继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进而认定是否丧失继承资格。
离婚过程中涉及继承权和保险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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