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多的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进行。楹庭律师提醒各位企业主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要特别注意以下这六条规定。
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经成为历史。
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行政部门常务会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征收补偿条例比较强调民众的参与。征收和补偿涉及到了几个环节:
作出征收决定要不要征收,如果做了征收决定以后,就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补偿,补偿里面老百姓能不能参与。这几个环节里面,实际上条例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征收补偿条例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那么,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域的区位价以及就近区域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标准。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公正,这样打破了以往一家评估的局面,从根本上转变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平现象,促使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有科学性。
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诿、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行政机关替代建设单位,行政机关也需要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行政机关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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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
婚姻法中夫妻债务处理(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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