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
3.1人力资源部为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把工伤事故上报劳动局工伤科及员工工伤报销、伤残等级认定、工伤劳动纠纷处理等工作。
3.2管理部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及协助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分析、处理等工作。
3.2公司的其他部门为本程序的相关部门,负责发生工伤后立即上报给相关领导、人力资源部及管理部,并协助工伤事故的处理。
4.1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1.2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员。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应立即报人力资源部、管理部。
4.1.3 轻伤事故部门应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部门于8小时内填写《工伤/险肇事故报告表》报主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凭此与劳动部门确定是否是工伤事故。
4.1.4 发生重伤事故,人力资源部及时报送劳动局工伤科,并做好工伤报销、伤残认定等工作。管理部接到事故部门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安全监察部门、总经理室、总公司管理部。事故部门于8小时内填报《工伤/险肇事故报告表》报人力资源部;管理部和发生事故部门协助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人力资源部凭《工伤/险肇事故报告表》与劳动部门确定是否是工伤事故。
4.1.5 发生死亡事故,管理部接到事故部门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总经理室、总公司管理部。管理部与发生事故部门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部门于8小时内填报《工伤/险肇事故报告表》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凭此与劳动部门确定是否是工伤事故。
4.2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4.2.1事故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4.2.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4.2.3 事故部门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4.2.4 事故部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报管理部。
4.2.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8小时内上报人力资源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4.3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4.3.1 轻伤事故现场由事故部门和管理部批准方可清理。
4.3.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4.3.3 死亡事故现场由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4.4 伤亡事故的结案
4.4.1 轻伤事故由公司管理部会同事故部门领导批准结案。
4.4.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4.5 善后处理流程
4.5.1人力资源部部依据《工伤/险肇事故报告表》以及调查情况填写工伤报告单,逐级裁决后按照处置方法执行。
4.5.2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按照公司专门会议意见执行。
无
6.1《工伤/险肇事故报告表》 JL-HR-01
6.2《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单》 劳动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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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修订;
本程序由人力资源经理审核;
本程序由分管副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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