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41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前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水平的提升,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和
公告送达
等多种送达方式。对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民事案件的送达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用12个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就送达问题专门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针对近年来送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送达工作的举措,有力指导各级法院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
您在建议中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调研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情况和无法送达的常见原因,结合具体案例说明违法公告送达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提出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明确化以及修改相关法律,增加公告送达案件中受送达人在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救济途径的建议。
您的建议立足保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通过扎实的实践调研和深入的立法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关于您所提出的修改相关法律,增加公告送达案件中受送达人在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救济途径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公告送达案件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含因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中的救济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该法第二百条第九和十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上述规定中的“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均可用于对违法公告送达的问题进行救济。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规范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立法机关有下一步的立法修改计划,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充分发挥司法实践优势,全力配合立法机关进行法律的修改完善。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开展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统筹指导全国法院进行送达机制改革探索。各地法院纷纷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审判事务外包等方式探索和推广电子送达、公证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持续破解送达工作中的“找人难、送达难、回执难、成本高”等难题,依法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的适用,努力提升送达效率效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研发建设的“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已经在包括湖北省法院在内的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启用,将对进一步破解送达难、规范公告送达发挥重要作用。我们也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注和帮助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改革推进。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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