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步维艰,言行更需守底线;
莫要故意把毒传,试法必将牢坐穿;
拒绝隔离与检验,过失也会把罪犯;
法律意识记心间,尽己所能做贡献;
共筑平安与安全,家人国人同期盼。
张某某系新冠疫情发生地区某公司员工,疫情期间,其先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就诊时被确定为新冠疑似病例。在隔离治疗期间,张因其父突然离世两次趁医护人员不备,深夜擅自外出与亲友密切接触,导致多人被集中封闭隔离观察。最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法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关某某从新冠疫情重点疫区返回居住地,未按规定向社区报备,后经排查发现,被要求居家隔离。期间,关某某拒绝执行隔离措施,多次外出,并在其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情况下,自认为是普通感冒,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就医,并在就诊时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先后与多名群众密切接触,最终造成二人确诊,多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的后果。关某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法律要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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