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认定(重新认定)
权力类型行政确认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公安厅承办机构治安局二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3、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二、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所用刀具的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确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对管制刀具认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手续。
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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