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代理记账,具体范围包括:
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2、 乙方应代理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经甲方同意的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代理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报纳税;
4、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与税务有关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购买增值税发票,申请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以及申请合理的税收优惠待遇;
5、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声明并承诺其已经取得了从事甲方所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批准和许可,并确保在本协议整个委托期限内均持续地合法、有效;且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年检手续;
2、 乙方指定 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但乙方责任不得因指定人员变更而有所变化。乙方指定的人员需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许可,同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更换指定的人员;
3、 乙方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专业、谨慎地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
4、 乙方对于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及使用者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乙方的公章;
5、 乙方应并责成其雇员对于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采取充足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但乙方为了完成委托事项,必须向特定的第三人披露的除外),也不得利用前述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为自身或第三人谋取任何利益;
6、 乙方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提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7、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就有关会计处理的原则和依据作出相应的解释,并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口头或电话咨询;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做好银行与现金的出纳工作;
3、 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甲方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6、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
(三) 甲乙双方各自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甲乙双方在相互传递会计凭证的过程中,应当办理书面交接和签收手续。
(五) 乙方编制和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政府部门、使用者规定的要求,或符合甲方书面指定的具体要求。
(六) 每一个会计年度末,乙方应当将所有账册、凭证装订成册,并与甲方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甲方应承担财务帐册的保管责任,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条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2010年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在执行过程中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提出解除委托书要求的,本约定书继续有效。如任何一方有解除合约的要求,需于决定解约的次月一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未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的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以供甲方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本协议履行地:乙方应当指令本协议约定的人员至甲方所在地每月不少于两次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七条 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当日(且双方不再续约的)或本协议根据其条款的约定提前终止当日,乙方应当将处理委托事项而占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物品、帐册、凭证等移交给甲方并与甲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同时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选聘的其他会计事务所或甲方的财务人员有关委托事项处理的进程。
第八条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1、代理记帐及报表编制服务费
2、代理纳税申报服务费
3 代理工资核算服务费
4.日常税务咨询
以上1,2,3,4项服务费,每月合计人民币 元,( 如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公司规模扩大费用再商议)。
5、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人民币 元/次(每年)。
6、 年度年检: 人民币 元/次(每年)。
(年末审计及外汇审计合同另行签订)
除了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支付相关服务费:每季第一个月支付代理费 。
第九条 本协议的解除: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未通过年检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但另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相应服务费的,乙方在催告甲方后15日内,甲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15 日内,乙方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有本协议第九条第4款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且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应支付服务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15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一万的违约金。
2、 乙方有本协议第九条第5款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中止支付应付服务费,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应支付服务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一万的违约金;如果该等滞纳金、违约金仍不足于弥补甲方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的,则乙方仍应当予以赔偿。
3、 乙方应当确保其处理的委托事项真实、准确、合法;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和报告、编制的会计凭证、各种登记帐薄)存在虚假、遗漏或不准确等,或由于乙方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而发生差错,致使甲方遭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或导致甲方蒙受各种损失的,乙方应当弥补甲方遭受到的该等处罚或损失。
4、 乙方不应承担甲方将会计报表用于指定用途之外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5、 甲方故意向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不实的原始凭证,以致税务申报不实,帐薄混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经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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