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时起算。
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拘役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原告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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