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非法持有毒品的次数、时间、地点、经过。
(2)毒品来源、种类(①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②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 ( 剂量 ) 、去向及真伪。
(3)非法持有毒品的方式(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4)是否属于居间介绍、代买代卖、谋取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非法利益)。
(2)应当知道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①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被检查时,被执法人员要求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而未如实申报,在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
②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
③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
④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
⑤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
⑥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被查获毒品;
⑦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被查获毒品;
⑧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
⑨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知情人、见证人、关系人、中介人的证言。包括:
(1)犯罪时间、地点、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2)犯罪手段,资金渠道、涉案人员的体貌特征等。
2、吸毒人员证言。包括从非法持有毒品认出获得毒品时间、地点、数量、种类等情况。
3、隐匿身份侦查人员证言。
1、物证。包括:
(1)毒品、毒品包装物及照片;
(2)与毒品有关的邮件、行李、夹带物、藏匿物、提包等;
(3)现场其他遗留物和照片。
2、书证。包括:
(1)与毒品有关的信件、电报、支票、汇票、发票、汇款凭证、银行账、现金账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毒品有关的货单、邮单、托运单;
(4)与毒品有关的通讯记录等。
包括:
(1)毒品种类、纯度、数量的鉴定意见;
(2)与毒品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3)犯罪嫌疑人吸毒检测等。
1、现场勘查笔录(毒品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毒品及其他物证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的毒品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毒品藏匿场所、毒品及包装、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毒品藏匿场所、毒品及包装、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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