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种情况。
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不存在犯罪行为而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已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是指案件存疑,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不能查清案件事实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1.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做出不起诉的意见。(存疑不起诉需两次退查)
2.承办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会根据承办检察官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汇报情况,提出个人意见。(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的意见对承办检察官来说,只有参考作用)
3.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进行决定。(承办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进行汇报,检察委员会成员分别发表意见。检察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检察委员会通过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5.承办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6.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8.如果没有申诉,7日后不起诉决定就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起诉决定,代表着诉讼程序的终结,案件不会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会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将会解除;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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