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在唐山市发生了一起极其严重的恶性事件。即多名男子在烧烤店围攻二名女子,下手极其狠毒,手法非常娴熟。
看了视频和相关报道,我认为没什么好说的,这几名男子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看哪个罪判得重就定哪个罪。
这就像医生治病,不仅仅是消除症状,关键是要找出病因并除去,方可不再复发。
前天,
2006年时,我曾辩护过一个聚众斗殴案。基本案情如下:
2006年3月20日凌晨,我的当事人张某应邀同老乡周某、卿某在某酒店大厅喝酒、吃夜宵。后因口角与三名陌生女青年发生推扯。
被保安拉开后,张某等三人上的士准备离开。这时,其中一名女青年说:“你们有本事就在这等着。”于是,三人又下车想知道她们想干什么。
在她们叫来六七名男青年后,周某怕挨打便从旁边一粉面店内拿了二把汤勺、一把火钳分给二人,并叫来两个保安。
对方一男青年掏出一支手枪,张某说:“有枪,你敢开枪么?”持枪男青年对天开了一枪。于是,其身后持有砍刀、铁管的几名男青年便冲上去砍杀张某等人。
周、卿二人逃脱,张某逃跑中被人从背后砍倒在地,又被几人围住砍。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出院后,警察通知张某去做笔录,张某去了,在录完笔录后,被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我在会见张某了解案情后,于本案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不捕。其后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没有批准逮捕张某。
当时劳动教养尚未废止,故后来某公安局又把张某报劳动教养,经据理力争,劳教委才没有批准对张某劳动教养。
今天借此机会,我就聊一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均在某公司打工,因工作摩擦发生纠纷,双方均怀恨在心。李四向其兄李某诉说自己被人欺负。
2012年2月某日,李某等多人与张三等多人在公司门口相遇,李某拦住张三,指责其欺负自己的弟弟李四,其后两伙人在公司门口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斗殴,致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其后,法院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张三、李某等多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有学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来看,聚众斗殴罪可以单方构成。即一方聚集多人单方面攻击对方也构成聚众斗殴罪。
不过,百度百科对斗殴的解释是,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也就是说,
即从字面上解释,斗殴是指双方或者多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行为,不存在单方斗殴。
另外,
故
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聚众斗殴罪,1997年《刑法》废除了流氓罪,从流氓罪中分出了寻衅滋事等几个罪名,其中一个就是聚众斗殴罪。
那么,
一是黑恶团伙为了争夺地盘等原因,存在“火拼”的现象。
二是某些农村地区村民或者家族之间为了争夺资源等原因,出现过“械斗”的现象。
三是年少无知的青少年们,因某种矛盾纠纷,容易发生“打群架”的现象。
以上现象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及以前,出现过不少,所以当时有必要设置聚众斗殴罪。(当然,现在也有必要保留聚众斗殴罪)
因为聚众斗殴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减小打击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比如1985年在某县,为了争夺灌溉用水,出现了两个相邻村之间的村民械斗,影响很坏,最后将两个村的村支书抓了判刑,同时县乡干部驻村调解,既震慑了当地村民,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所以,
比如前文提到的唐山打人案,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能认定为斗殴。
否则,以后遇到暴力侵害,被害人不知道该不该反抗。
如果不反抗,一定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而得寸进尺、肆无忌惮地侵犯被害人。
(顺便说一下,唐山打人案中,有人指责被害女子为何拒绝加凶手的微信。
如果反抗,又怕被认定为斗殴行为,搞不好自己身陷囹圄。
所以,
看了唐山打人案现场视频后,
试想
因为长期以来,有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双方都动了手就是互殴”,“别人打架,旁人去相助,就是斗殴”。
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斗殴,那么谁还会毫无顾虑地见义勇为呢?
所以,
在唐山打人案中,多名男子单方围攻被害人。像这种一方人多势众单方围攻被害人的案子,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
因为前文已述,斗殴是指双方或者多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行为,单方围攻被害人,只有殴打,没有相斗。
比如前文我辩护的那个案子,被害人张某就被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了30多天。幸好检察院明辩是非,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做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幸好劳教委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张某才没有被劳动教养。
总之,
所有参与围攻的人都是共同犯罪。对于那些跟着一起去的但没有动手围攻的人,可以视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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