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2020年1月1日之后,《外资企业法》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可见,《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外资企业组织管理的特殊规定都被取消了。外商独资企业、外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机构及活动准则完全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内资企业完全一致,彻底属于国内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了。
因此,
仲裁委的选择 仲裁委选择需要与合同有关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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