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此时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 用工单位或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权。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加大了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且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①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恶意欠薪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省份 |
入罪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 |
广东 |
一、一类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 2、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 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 2、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
浙江 |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
江苏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
海南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
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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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
四川 |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5万元以上的。 |
湖南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
湖北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其中,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中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
内蒙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河北 |
1、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2、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河南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
贵州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 |
辽宁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宁夏 |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达3万元以上。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和雇主在侵犯劳动者权益,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广大企业职工、农民工应用合法的维权手段,可以主动选择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索要工资,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恶意欠薪问题,通过刑事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广大企业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欠薪问题,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清偿工作,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涉案单位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刘某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A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零售业务的民营企业。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刘某拒不执行仲裁决定。公司实际经营地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行政执法公告”责令支付,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支付给12名员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分别将刘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案并案处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A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阐明了对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刘某于11月23日将30万元欠薪交到检察院账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发还给被欠薪员工。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刘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018年11月29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刘某不起诉。
1.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积极作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讨欠薪,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浦区检察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为劳动者全额追讨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实考虑被欠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办案中,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唯有守法经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刘某某以四川省攀枝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在收到100余万元工程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2020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刘某某仍未支付。截至2020年7月,刘某某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15.4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刘某某承接四川省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在收到工程款16万余元后未足额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11.8万余元。2020年10月21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下称《指令书》),但其始终未支付。
因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在攀枝花市承接工程过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5.4万元,以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同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了刘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于2019年6月注册成立晋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另案处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张某某等9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联。同年7月1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晋江市公安局对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余某安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共支付了工人工资125万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
2021年5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平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余某安认罪服判。
梁某某系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以来,该公司在义乌经营量贩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虞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089元,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上述27名员工于2019年9月26日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11月5日,义乌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人民币88753元。该公司、梁某某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郭某姣于2019年6月至10月经营北京市某直通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期间,拖欠朱某某等9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但郭某姣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后该局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按要求支付员工工资。郭某姣则以电话停机、门店关门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2020年7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22日郭某姣被抓获,7月29日被取保候审。郭某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9名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姣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于2021年10月11日对郭某姣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6年6月,晋某华与王某某、潘某某合伙,以晋某华名义从安徽省马鞍山Y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承揽江苏省丰县某小区建设工程,并雇佣魏某某等50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晋某华以Y公司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1.43万余元。2018年7月11日,晋某华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Y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Y公司将所欠的208.92万余元工程款汇至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此后,50名农民工多次向晋某华讨要劳动报酬,并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晋某华拒不支付,也拒绝配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支出所欠劳动报酬,并拒绝签收劳动保障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关闭手机藏匿外地。
2020年9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22日将晋某华抓获归案。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晋某华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2月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及晋某华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恶意仲裁 恶意仲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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