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某设备公司(甲方)与鲁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乙方从事外贸专员工作,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同日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乙方鲁某某为甲方某设备公司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期间,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合作伙伴信息、国内外客户信息、技术方案、图纸、样品等各项文件;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牟利,或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适用商业秘密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乙方不论以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自办、不以自己所有亲属的名义办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商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在职期间的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020年被告某设备公司向原告鲁某某实发工资总计为72776.22元。自2021年1月21号到2021年2月20日期间,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公司客户信息,私下以A公司的名义联系客户,被发现。2021年2月22日,鲁某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诺离职后不再接触、不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及产品资料,不从事挖掘机、喷涂机和割草机的内外贸销售。随后鲁某某从某设备公司离职。
2021年4月19日、6月5日、6月19日,某设备公司各支付鲁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820元。但在2021年1月21日,鲁某某之母王某某成立A公司,2021年6月1日,被告鲁某某成立B公司,上述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与被告有相同部分。某设备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鲁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鲁某某支付某设备公司违约金72776.2元。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不支付某设备公司违约金。
一、原告鲁某某在入职后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履职期间保护某设备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设备公司同类的行业,离职后两年内不自办、不以自己亲属的名义办理与某设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商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上述约定具有竞业限制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鲁某某在职期间,利用其母亲设立的A公司的名义联系客户,离职后自己成立B公司,经营范围均与某设备经营业务范围相同,被告鲁某某以上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三、原告使用了被告的客户信息,且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法院裁判如下:限原告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某设备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72776.22元。一审判决后原告鲁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断一个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则为有效合同。本案中鲁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未受到他人胁迫,系自己自愿签订,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员工保密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根本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遵守约定,才能使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实现,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公平稳定。
本案中,鲁某某在到某设备公司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应该严格遵守。但其在工作期间,就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公司客户信息,以其母亲的名义设立企业对外开展业务。在公司发现之后,其虽然道歉并再次承诺不再接触、不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及产品资料,不从事相同产品的销售,但其离职后自己又成立了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的销售,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当事人约定了鲁某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法院认定了合同效力,执行违约金条款,判决鲁某某向某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秘密为相应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其中包含了权利人大量的心血付出和长期积累,不容他人非法利用,对盗用、骗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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