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伤害民事纠纷中,申请伤残鉴定是常见的诉讼程序。因为只有经过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被侵害方是否构成伤残,进而确定此后的伤残赔偿等。但是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往往会引起争议。那么,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2020年夏日的一天,年过六十岁的市民白女士入住日照市华创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华创)经营的日照市锦江之星海滨五路店。进入房间后,白女士走到窗边,想看一看窗外的景色,不料却脚下打滑摔倒在地。经送往日照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4天。后经查验,事发原因为宾馆房间内靠近窗户边的地面因雨水渗漏存有积水。
此后,白女士和日照华创因为赔偿事宜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白女士主张,日照华创应该提供确保客人安全的房间,但自己居住的房间有房屋漏雨的情况,属于日照华创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日照华创一直怠于赔偿损失,因此选择诉至法庭。白女士计算的损失为四万余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
诉讼期间,经白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白女士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白女士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等级,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约8000元。白女士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其中伤残程度评定费用1300元,后续治疗费用鉴定600元。
日照华创则认为,白女士在宾馆入住期间因为前几天下大雨加上房屋比较老旧,有部分雨水沿着窗户缝隙渗入屋内致使屋内地上有少许积水,但白女士没有注意到积水情况导致滑倒,自身也有疏忽大意的因素,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最终损失数额应按过错比例分担。
日照华创不同意白女士将鉴定费也纳入损失计算,理由是鉴定意见最终认定白女士受伤没有达到致残等级,由此进行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两项鉴定所产生费用,应由白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女士入住日照华创酒店,其有理由相信酒店提供了安全的居住环境,考虑本案涉案房间积水的位置及存在窗帘等物品的情形,不宜要求白女士必须尽到交易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且,酒店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客户的人身安全。白女士在华创酒店的房间内摔倒致伤,是由于房屋漏雨而形成的积水造成的,华创酒店对于房屋应当负有检查修缮的义务,须为白女士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并且该公司亦未提醒白女士对于房屋可能漏雨情况予以合理注意,故应对白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1900元鉴定费的争议,法庭将后续治疗费的评定费用600元,纳入赔偿金额计算,而伤残程度鉴定费用1300元,由白女士自行承担。
最终,法庭判决日照市华创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白女士共计三万五千余元。
在现实中,鉴定费用经常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于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未做出清晰明了的规定。
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谁先主张,就由谁先行垫付,在判决作出后,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例如,诉讼双方中的一方主张伤残鉴定,但是鉴定结论却是不构成伤残,那么主张鉴定的一方等于在伤残这一主张上败诉,需要承担鉴定费。
而伤残鉴定并不仅仅包括是否构成伤残,还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以及营养费等,也就是三期鉴定。不构成伤残,不代表没有三期费用,所以在三期鉴定上,不构成伤残的一方也可能胜诉,因此这一部分的费用由对方承担。
本案中,白女士的司法鉴定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伤残鉴定的1300元,一部分是后续治疗的鉴定费用600元。因为白女士最终的鉴定结果为不构成伤残,所以1300元费用需要自己承担,而后续治疗经鉴定是必然行为,因此600元的费用由酒店方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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