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一)烟: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
(二)酒: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三)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
(四)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五)电池;
(六)涂料;
(七)高档化妆品;
(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九)鞭炮、焰火;
(十)摩托车;
(十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二)高档手表;
(十三)游艇;
(十四)木质一次性筷子;
(十五)实木地板。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只有少数项目在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以及批发等环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和联系(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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