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对犯罪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前提是犯罪人员对受害者造成了物质损失,而对于受害者针对精神损失提出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因人身和财产遭受犯罪侵害的,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外,受害人获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不受限;精神损失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占有类财产犯罪,赔偿范围由刑事部分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但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被害人可行提起民事诉讼。
1 、因人身权利或财物遭受物质损失可以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 、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不受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四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3、 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占有类财产犯罪,涉案财产只能由刑事部分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被害人可行提起民事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邢野、温颜擎、申海霞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沈阳欣桑达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李晶943万元,该案虽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邢野、温颜擎、申海霞犯合同诈骗罪,并在邢野、温颜擎、申海霞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但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晶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到目前为止,案涉刑事案件经追赃仅返还李晶一辆奥迪车价值60万元,其余损失未经刑事追赃途径返还或追缴。
在本院组织询问过程中,李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刑事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且李晶已获得了一辆奥迪车,故李晶未能参与分配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查扣的温颜擎的财产140万元,温颜擎也未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500万元赔偿,李晶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500万元赔偿且已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同时,《赔偿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的500万元赔偿不影响李晶其他损失的赔偿,而李晶通过刑事追赃未能弥补其被诈骗的损失。
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颜擎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晶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对于温颜擎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分各被告人被查扣的财产足够赔偿李晶的损失的问题,因温颜擎并未提交足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此问题温颜擎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一、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邢野、温颜擎、申海霞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案情简介 : 2017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张某先动手殴打李某,遭到李某反抗后遂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腋下捅刺一刀,后李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李某受伤后,张某第一时间拨打110、120电话并将李某送至医院。因被害人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其亲属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并得到审批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代理该案。
法院最终作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的判决。
律师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有:
(1)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结合本案,医疗费被告人张某已先行支付,护理费未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但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未予支持。
在接受指派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沟通后,代理人告知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支持的部分仅有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三项,但考虑到原告人家庭情况、自身意愿的因素,我们主张了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以期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
最终,调解未果,被告人家属已向本案原告人赔偿四万元,因其赔偿数额高于上述三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36590.5元的标准,法官最终也认定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为四万元。另,刑事部分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自首、积极救治情节,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作出的规定。经2000年12月4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发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经法释〔2015〕2号宣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废止。)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谈医疗纠纷案件的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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